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万元的机器闲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机器作价9万元,甲公司于1月3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十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后乙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遂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该机器的转让股东会决议。 问:(1) 甲公司与乙公司转让机器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