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应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B.
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因追加投资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C.
多次交易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D.
投资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