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自幼由其伯父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负责为其伯父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支付。2005 年3月去世前,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所有。伯父去世后,即去外地工作,伯父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居住。2008年5月,回到本地后,要求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拒绝。2008年6月,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则认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