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吨,每吨价为1,200元,共计货款24,000元.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元,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元,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用。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