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采取一种叫“挂靠”的营运管理模式。其要点包括:车辆由司机个人购置,即出租车营运许可由公司提供,公司对挂靠的出租车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关于保险的操作模式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再由司机统一向公司上交所谓“代收费”。B是A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自购的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作为出租车营运。按上述模式,A公司2003年5月将所有挂靠车辆(包括B的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害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盗窃险等险种,保险期为03年5月至04年5月。03年9月某日晚,B驾驶所涉车辆营运时,被歹徒劫持,车被抢走,不知所终。事发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公司对B的车辆欠缺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试问:(1)何谓保险利益? (2)A公司对B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从公平角度考虑,A和B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