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制造企业2011年年终所得税申报中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200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100万元,期间费用89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己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0.4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该企业2008年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本年度大修设备预提修理费30万元计入预提费用,发生修理支出15万元; (2)年初自制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已计入当期成本,该企业年折旧率2%; (3)本年收回2007年已确认的坏账12万元,已调整增加坏账准备金; (4)广告费84万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5)外购一项专利权支付200万元,本年计入费用40万元; (6)收到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款2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 (7)发生尚未完工的工程借款利息4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8)本年税前弥补2010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1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