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酒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兴隆公司的原料款456万元,逾期后拖欠不还。兴隆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伊春酒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2003年10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伊春酒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1)伊春酒厂的总资产为288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216万元,长期投资144万元、固定资产1440万元,其他资产108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216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420万元,应付税款384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356万元,长期负债为960万元,负债合计为3120万元。 (2)在伊春酒厂的固定资产中,其中1处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2001年2月6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房产又于2001年3月1日被伊春酒厂在向A工商银行借款180用于抵押,该房产变现价值为240万元。此外,伊春酒厂将另外一处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2000年3月28日向B建设银行借款120用于抵押,该房产变现价值为180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酒厂职工的费用为720万元。 (4)伊春酒厂在破产还债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80万元。 要求: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伊春酒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顺序,兴隆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