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银行开立一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行用证加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行议付。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信用证要求提单做成买方抬头,而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其二,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Y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Y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Y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Y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使Y银行营业中断。有鉴于此,A行通知M:尽管它已收到Y行同意对不符单据付款的指示,A行不准备照办,因为Y行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如果A行对M付款,它将无处取得偿付。 受益人于是求助其律师,律师称既然A行已对该证进行了,根据《UCP600》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不得撤销,故A行必须付款,而A行则认为:只是在提交单单、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鉴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已有两处不符,故该已自动终止。 受益人律师答复到:A行既然已无条件同意与Y行联系,要求后者授权对提示的不符单据付款。这一行为已构成A行同意付款的承诺。因此,受益人要求A行支付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外加Y行同意付款之日起至A行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以及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