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摘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民医保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等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某参保人患癌症住院花了5万元,新农合报销40%,某地大病医保规定可以报销70%,那么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为()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