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甲,并与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乙,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8年个人独资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 合伙企业乙2008年的经营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坏账准备0.36万元,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各合伙人工资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64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2.52万元,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12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6万元。 (6)营业外支出5万元,全部为以合伙企业名义通过当地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款项。 (7)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 (8)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在自己使用的同时,经常提供给乙企业使用,2008年共发生修理费、养路费等费用合计1.6万元,但很难划分企业使用和自用比例。 合伙企业乙2007年亏损10万元。选择在合伙企业乙扣除生计费。 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企业乙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