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发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长江公司2×19年12月初甲材料结存500公斤,实际成本20000元。12月发生有材料的业务如下:(1)12月1日,从外地购入甲材料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另发生运杂费600元(运费的增值税忽略不计),装卸费40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12月8日,从本市购入甲材料4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400元,增值税税额2132元。货款未付,材料已验收入库。(3)12月15日,接受丙公司投资,收到甲材料600公斤,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24600元(含税),投资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投资协议规定,丙公司投资后其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元的1%。 (4)12月31日,汇总本月发出甲材料1500公斤,其中生产车间领用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500公斤。 长江公司发出材料应计入“制造费用”的金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