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供应商违约处理案例 2004年5月9日,环宇公司参加了福建省升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后中标,并与采购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后环宇公司提出无法正常供货,并要求取消原供货合同。同年9月7日,福州市财政局对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文件规定,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环宇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不得参加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同类项目的投标,并处没收该项目履约保证金。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中,你认为财政局对供应商的处罚是否恰当?供应商环宇公司提出无法正常供货,应当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