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7周岁,4周岁,被告10周岁。2013年4月6日下午5,原告冉、与被告顺在东海县石榴镇东相遇后一起玩耍,就地取材模仿被告广东原创公司制作的《喜与灰太狼》动画剧情做“绑架烤羊”游戏,被告顺将原告冉、绑在一颗树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下竹叶,导致原告冉、被火烧伤。医院诊断:原告冉全身多处烧伤40%,三度;原告全身多处烧伤80%,三度,吸入性损伤。原告因此支付医疗费261682.63元。 从全面、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原告冉、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顺的监护人守贵、赔偿原告冉、损失261682.63元的60%即157009.58元;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冉、损失261682.63元的15%即39252.39元。原告冉、自身参与了模仿游戏,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该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