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