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建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B.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C.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D.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E.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