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某中学下属的资产经营管理处于 2007 年 2 月与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承租某街XX号临街商铺,使用面积为 60 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等商品,每月租金 4000 元。合同签订后,该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甲使用。但甲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甲共欠租金 40000 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甲均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学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判决终止与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 40000 元。诉讼中,被告甲主张: 1. 在其承租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缮房屋,房屋漏水损坏了部分商品,给其造成很大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2. 自己所租房屋地理位置较偏,双方约定的租金太高,只愿意按照每月 3500 元支付所欠租金。 请回答: 1. 本案原告提出了几种性质的诉 ? ( 30 分) 2. 分析原告所提之诉的诉讼标的(请从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两个角度分析, 30 分) 3. 被告的两项主张构成反诉吗?为什么?(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