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用于生产的花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购置办公用电脑5台,单价20000元,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 (4)超市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17000元(含增值税);销售果酱1000箱,取得销售收入93600元(含增值税)。 (5)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点心4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其中有两笔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06元。 (6)将一栋旧房屋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收入500000元。该厂房建造成本为8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 已知:花生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计算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中有无违反税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如果转让厂房业务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那么该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