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B.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即应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C.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D.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准则的规定确定,并报有关各方备案,备置于企业所属税务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