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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缴纳进口税金取得完税凭证后,将香水精运回企业。本月将其中的80%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的20%用于发放福利。 (2)与某日化厂签订加工合同,为日化厂加工一批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日化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4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及代垫辅料费价款为10万元,市场上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的销售价格。 (3)本月单独对外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万元。 (4)将成本为20万元的新研制的某高档化妆品发放给企业员工,作为“中秋节”福利。 其他相关资料:香水精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进口香水精海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该企业本月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