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酒店承包人(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选定了本县个体户之子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对本酒店的服务员(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同意。当日中午,将用车带到乙的学校并将乙指认给。随后,将乙骗出。与一起将乙带回酒店,将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打电话给(女,1986年5月生,系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家勒索财物,并告知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共3次打电话给家勒索财物。次日,赶到住处,再次要求继续打电话向家勒索,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