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有一子,2004年,夫妇俩带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为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夫妇,另一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将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夫妇以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