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2 000千克,单位成本为15元,未存货跌价准备。12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1)10日,购入甲材料2 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 32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71.2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 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元,材料已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25日,本月生产产品耗用甲材料3 000千克,生产车间一般耗用甲材料100千克。(4)31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发出甲材料成本。(5)31日,预计甲材料可变现净值为12 800元。根据期初资料、资料(1)至(5),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12月末原材料的会计处理结果表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