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2019年5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3000元,增值税299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原材料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边角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62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40680元 (小汽车于2018年2月购进,账面价值为80000元)。 (3)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检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4000元。 (4)销售白酒和啤酒给丁商场。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712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1695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6160元。双方合同约定,丁商场于2019年7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可取回全部押金。 (5)月末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4月购进的原材料 (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8800元。 (说明: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还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