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甲公司于 7 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 7 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 月 3 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在 8 月 20 日之前发运。8 月 10 日,甲公司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 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 7 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