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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各地区工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10日内做出决定。 开庭审理和裁决之后,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30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请指出上述描述中存在的5处错误,并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