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 被告:南京市区政府 2002 年5 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 位于区东山镇,下称化工厂)厂长接到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只好依法向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 月 31 日,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 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 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 年《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 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 3 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了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区政府却一直坚持沿用5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市2001 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他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303万元;按区 1996年的《暂行办法》补偿却只有135 万元。对于局的裁决,感到极不合理。2003年 3月24日,他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南京市区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问题聚焦】 行政机关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能否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