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中都明确规定:为维护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安全,业主不得私自封闭观景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入住后,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封闭了观景阳台并加装防护栏。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后要求其拆除。认为:这是自己的房子,自己有权利处理,拒不拆除。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对罚款2000元。拒绝交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了断水、断电、停止服务等系列“制裁措施”。双方矛盾十分尖锐,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把告上了法庭。 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拆除封闭阳台的材料及防护栏并交纳罚款;承担此案的诉讼费。请问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案中的不当之处?物业管理公司在操作中的错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