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筑工程A,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030万元。 (3)承接建筑工程项目B,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060万元,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甲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4)为A建筑工程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另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食堂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为A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A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乙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甲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9)甲公司取得A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为A建筑工程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计算甲公司2017年11月份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