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财务部2007年8月发生以下事项: (1)8月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8月25日,用于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向银行承兑。 (2)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长城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长城公司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长城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 (3)8月28日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6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对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宾馆能否以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3)银行能否以长城公司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长城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5)长城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