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北京地区新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0m2,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在结构工程施工到1/2时,甲方与承包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该楼外墙的玻璃幕装修项目、室内隔墙砌筑项目,单独发包给专业公司施工,并支付承包商该项目价格的1.5%作为管理配合费使用,专业公司按承包商管理要求的日期进场,有关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公司。 承担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专业公司根据有关承包商的要求,于2014年4月20日进场施工,但是在进场后的2014年6月10日,该专业公司因甲方未按其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承包商因外墙装修停工,2014年10月20日开始的其他外墙施工项目无法进行。 外墙装修项目在2015年6月份才恢复施工。 在2014年5月20日,承包商按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室内隔墙砌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求完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准时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返工,致使承包商的机电施工受到影响。直到2015年3月20日才合格地完成砌筑任务,致使机电项目施工拖延了5个月。 问题: (1)承包商是否可以因外墙装修项目停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经济损失索赔? 为什么? (2)发包人是否可以玻璃幕装修单位因停工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为什么? (3)因室内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 窝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