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广东省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允许公司使用涉案海域,此后,公司在涉案海域进行弧形护堤建设,2010年3月19日,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部门委托作出测量技术报告,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面积为0.1228公顷。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公司不服,以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 国家海洋局对本案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