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就读于甲校,学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公司承担部分建设任务。某日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受伤。事情发生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建筑工棚验收合格的证据。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学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学校和建筑公司是否应为受伤的事实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