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委托加工一批A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