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1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销售中心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40辆,每辆售价5万元,当月供货20辆,8月份供货20辆,货到10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01年5月份,制造厂获悉销售中心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销售中心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制造厂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销售中心,若继续供货,销售中心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销售中心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回答: 1.制造厂中止供货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2.制造商中止供货需要哪些什么条件和证据? 3.制造厂应如何反驳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 4.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