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5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350,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乙公司199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000。按当时会计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投资。1998年1月1日起按新的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20%及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0%,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0%。从1995年至199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00,300和400:甲公司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0,20和40。股权投资差额按5年摊销。甲公司2001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