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的董事长无理解雇了。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以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的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题] (1)按照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的行为负责? (2)是否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