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财政部商定,开证申请人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仍不能按期付款的,开证行在扣减保证,对所欠款项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A.
凡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转入承兑垫款贷款科目核算,并补签承兑合同;
B.
凡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转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并补签贷款合同;
C.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处理抵押物。
D.
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E.
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不足部分列入损失贷款核算,并补签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