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经某市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A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甲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规定:“甲地用于开发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2000万元土地出让,A公司取得甲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A公司因故未对甲地进行开发,而将其使用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B。 (1)市土地管理局为此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A公司所得1000万元。A公司对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土地管理局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市土地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2)如果A公司收到B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迟迟未配合B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B公司遂以A公司与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将未开发的甲地转让给他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合同。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