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0 年 3 月,某甲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的症状,符合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且发病前 14 天有武汉市居住史。医疗机构有甲进行隔离治疗,某甲不得拒绝
B.
2019 年 3 月,某乙为确诊自己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患上尘肺病,前往某医疗机构就诊。该医疗机构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内,该诊断结果不能作为判断职业病的直接依据
C.
2018 年 3 月,某丙结婚。 4 月,某丙被查出患有艾滋病。其妻以某丙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婚姻无效
D.
2017 年 3 月,某丁在超市参加牛奶买 1 箱赠 1 箱活动,支付价金 160 元。赠品牛奶已过保质期,某甲饮用后发生食物中毒,到医院治疗花费 1000 元。某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超市主张赔偿 1600 元或者 3000 元的赔偿金
E.
2019 年 12 月,某戊带其出生 1 个月的女儿前往接种单位接种乙肝疫苗。接种单位可以以免疫规划疫苗供应短缺为由,要求某戊为其女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并按照法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F.
2018 年 12 月,某经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且多次自杀未遂。其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不利于某康复,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