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第三课作业 材料一 北宋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天(1027年)诏:“江淮、两浙、、福建、军,旧条:私下分(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10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