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等支出共计10500万元。该企业当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3%,且没有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在核查其申报纳税资料及其相关账簿资料时,发现企业有如下业务记载: (1) 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交际应酬费60万元和用于装修办公楼的装饰材料价款30万元; (2) 支付给总机构的合理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 (3) 转让一处房产,账面原价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5万元,取得转让收入240万元。该业务企业未入账处理; (4) 6月份购入空调三台,价税共计2.4万元,全部了“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税法规定,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5年); (5) 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上有40付款已逾两年半,一直未与对方发生联系; (6) 企业接受货币捐赠50万元,全部“资本公积”; (7) 该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225万元,已在A国缴纳了所得税75万元 (均以人民币计)。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 计算2005年该企业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2) 计算2005年该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可以扣除的金额; (3) 计算2005年该企业转让房产的收益; (4) 计算2005年该企业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补交的税额; (5) 计算2005年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2005年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