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 25 日,贵港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将价值 68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柳州市一家物流公司服务部托运到南宁。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将笔记本电脑丢失。服务公司将物流公司告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68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物流公司辩称,该服务公司托运的货物丢失是事实,但该服务公司经理的托运单上写明托运货物是“笔记本”,而不是“笔记本电脑”,托运单上“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贵重物品保价费”栏内空白,而且是以普通货物办理托运手续。而清单下方有已印刷好的“重要提示”提到“未进行价值声明的货物及声明价值未按约定交纳贵重货物保价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毁损、丢失时,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该件货物运费 50 倍以内赔偿”。所以,物流公司只应按该货物运费 5 元的 50 倍以内予以赔偿。 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服务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按合同约定,即运费的 50 倍进行计算。 2017 年 2 月 6 日,柳南区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负责赔偿该服务公司货物损失 250 元。案件受理费等 684 元由服务公司负担 634 元,物流公司负担 50 元。 分析:( 1 )托运单正确填写的重要性 ( 2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