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2019 年 7 月发生以下业务: ( 1 )购进一批原材料 A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5 000 元、增值税税款为 800650 元,委托力公司将其加工成 20 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 10 000 元、增值税税款 1 6001 300 元,取得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力公司同类高尔夫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450 元 / 个。公司收回时,力公司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 2 )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7 200 元、增值税 2 7522 236 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23 600 元、增值税 3 7763 068 元;购进高尔夫球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 040 元、增值税 166.4135.2 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身各 90% ,加工成 A 、 B 两种型号的高尔夫球杆,共 20 根。 ( 3 )当月将自产的 A 型高尔夫球杆 2 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 000 元;另将自产的 A 型高尔夫球杆 5 根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 ( 4 )将自产的 3 根 B 型高尔夫球杆移送至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了 2 根,取得价税合计金额 22 73622 148 元。 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 10% ,成本利润率为 10% ;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 1 )计算力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计算公司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