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 2008年3月12日,来自开封通许的(化名)去给在校的孩子送衣服,走到郑州市嵩山南施工现场时,被一根电线杆砸到,导致高位截瘫。之后,赔偿中有护理费用一项,由通信工程局以“定期金赔偿”的方式,20年内分4次付给,每5年付80776.8元。不过,对于这个护理费“分期”赔偿方案并不满意,他想要的,是一次性给付。为此,他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的委托代理人称,“通信工程局应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判决里,没有让通信工程局提供相应担保,而且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增加了承担的风险,受物价、工资等水平的影响,客观上是减少了赔偿。”称,一次性赔偿加重了义务人的负担,也容易让赔偿对象对巨额资金进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优越性就在于,避免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赔偿金额过大而破产,也有利于赔偿对象能合理花费赔偿金。“定期金赔偿也有风险,比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另外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20年定期金每期的金额不变,就可能会对赔偿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合理的,就是定期金赔偿的金额能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统计去进行浮动,并具体规定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