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承包某市甲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饭店。合同规定,每年上缴承包费2万元后余下的所得税后净利润全部归所有。另合同规定企业每月给生活费4000元。2008年该饭店编报的利润表资料显示:2008年营业收入总额500万元,其中餐饮业务收入200万元,娱乐部业务收入200万元,单独核算的对外快餐商品都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473万元,营业税2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万元,亏损0.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1)对外快餐商品部收入核算的是实际取得的价款;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5万元,企业未反映收入,对方税率为25%;(2)该饭店在广播电台做广告费用15万元,企业未支付,而是由广播电台在饭店餐饮消费抵冲,会计未作任何账务处理;(3)甲公司在该饭店娱乐部消费2万元抵冲上交承包费,饭店未做账;(4)成本费用中: ①列支业务招待费2万元; ②列支直接捐赠给贫困户现金2.5578万元; ③列支合同违约金1万元; ④列支赞助足球赛费用26万元; ⑤列支用于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2万元; ⑥列支广告费20万元。 成本费用中,另有22.22万元相关票据,财务以白条入账。 另外,在9月5日、9月15日以及9月30日给一企业讲课三次,每次取得讲课费800元;为一企业提供设计,取得设计费收入5万元,当即拿出2万元通过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向公益事业捐款;在北京和上海各出资50万元办两个独资企业,2008年度两个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4万元,两个独资企业已分别按照所得额预缴个人所得税。(当地娱乐业税率规定为20%;该企业2008年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饭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讲课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设计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举办两个独资企业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