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1982年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1993年2月,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同住之意,于是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归家探父,但音信不回。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与村民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负责的生养死葬,在其离,其全部财产归所有。l995年7月,病危,此时觉得自己那么多财产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同年8月1日,谢世,依约处理了的丧事。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要求接受遗赠,此时,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问: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