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于2010年7月1日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一批库存商品,与乙公司一栋在建生产用厂房和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交换。具体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机器设备系2009年1月1日购入,其账面原价为500 000元,已提折旧为100 000元,已减值准备50 000元,公允价值为300 000元;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800 000元,已的摊销额为60 000元,公允价值为800 000元;换出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60 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200 000元;另收取银行存款185 000元。 (2)乙公司换出在建生产用厂房的账面价值为450 000元,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换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600 000元,公允价值变动(借方金额)为60 000元,在换出日的公允价值为800 000元; (3)甲、乙公司均不改变所换入资产的使用用途。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划转手续于2010年9月1日全部办理完毕。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其他资料: 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1)确定该项交换的日期; (2)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上述交易的账务处理。(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