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甲公司的委托,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事宜。在谈判进行中,突感不适,不法继续谈判。于是便想到对甲公司的情况比较熟悉,可以马上接手处理与乙公司的合同事务。马上给甲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但是的发现:他因为更换手机、丢失了甲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号码、一时联系不上了。但是谈判正是关键时刻、为甲公司的利益着想不能停,只能先谈判了。下面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构成过错、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 “通信联系中断”,因此不构成复代理,甲公司不必为的行为负责
B.
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 “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其转委托的行为以及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不一定由甲公司负责,而是要看甲公司在事后是否追认其转委托行为而定
C.
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 “通信联系中断”。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不需要甲公司在事后追认,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当然由甲公司公司
D.
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 “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因为通信中断的原因在于本人而不是甲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复代理,而是构成与的共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