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其他税费不考虑。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不含17%的增值税的价格为60万元,款项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2)购入原材料1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3)购入A公司股票3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支付价款99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9万元),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4)销售产品一批,售价300万元(不含增值税),收到以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全部款项,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10万元。 (5)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实得金额340万银行。 (6)接受捐赠资产一批,其中现金5万银行,设备一台价值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接受捐赠的设备在两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 (1)根据以上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假设X公司2004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15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X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除税金要写出明细科目外,其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