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理赔获偿 2008年3月,上海市居民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1个月,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9万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发(××××)51号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